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并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出了31条举措。
六、结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第一,优化行政处罚措施。
二是问责应当区分层次。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力量,是构建良好分配格局的重要依凭,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2019年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从《共同纲领》宣告的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国家平等等理念开始,尽管新中国宪法上的平等权主体和权利类型有所发展,但平等作为国家理念的朴素追求向来未变。[31]有学者深刻地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会立即被改造掉,而且还要‘共同发展。
有的地方立法明确了民营经济的类型。(二)平等竞争制度经济规律和常识表明,充分竞争能够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助于提升效率。对于违法情节明显轻微、无明显主观故意、无明显不良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监管举措,慎用高额罚款、限制或取消资格资质等处罚,谨慎对自然人采取惩罚尤其是刑事司法措施。
《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也体现了权利平等的要求。[25]黄卉:《宪法经济制度条款的法律适用——从德国经济宪法之争谈起》,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第 569页。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直接有利于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根本上有利于整个国家和社会以及每位社会成员。[19]要改善经济的效率和创新,就要鼓励经营主体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将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作为分配依据。
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的核心在于使其获得平等对待的主体地位,完整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塑造敢于作为、敢于创新的信心。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了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体系。
[8]李响:《论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定位——〈宪法第7条的规范诠释》,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27页。丰富多样的经济观念、经济模式和经济行为是个人和社会创造力的基础,能够提升社会的自由度和发展高度。现实中,民营企业难以获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准入待遇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在市场经济初创期,由于认识上的不足,曾有限制民营经济的做法。
[50]席月民:《依法调控经济的程序与责任保障》,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第209页。这要求公权力机关秉承宽容涵养的理念,不对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过错推定,过程性监管以适度为限。[28]可以说,民营经济在很大程度上预示并提升着社会的活力水平。民营经济平等发展是民营企业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地位资格和发展过程的平等,具有宪法位阶和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力。
[4]林光彬:《财局与政局——中国的政治经济关系》,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41页。《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刑法》也多次修正,不断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有待提升,物质财富有待丰富,按劳分配就是必然的主体分配方式。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应当积极探索其他分配方式。
[40]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要遵循平等竞争的原则。[44]参见傅强、刘杰:《高管政治关联、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过度负债》,载《会计之友》2021年第3期,第7页。市场平等准入权……是连接财产权与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收益获取权、损害救济权以及市场退出权的桥梁,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发挥着主导性功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将主观过错作为应受处罚行为的必要条件,体现出主客观相统一的执法理念。刑法学界较早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存在不平等问题,认为许多严重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制裁,[52]指出现行刑法打击的重点是侵犯公有制经济的犯罪,而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的制裁则轻得多,[53]建议使各罪不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且适用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54]消除身份、财产属性造成的入罪等方面的差异。两翼密切配合、协调振动,中国经济才能飞得高,飞得远。
第三,民营经济平等发展既有宪法位阶,又有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经成为司法责任制的一般原则。
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的根本法依据在于宪法上的平等条款,进而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如果行政机关改变……政策、规划,或者不按惯例、指导内容行事,将给相对人带来窘迫、困难和财产损失,就应当保护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和信赖。
对于违法的经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实现民营经济的平等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自由、包容、审慎、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尤其是宽容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55]周振杰:《民营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体系化思考》,载《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第 135、126页。从规范效力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既约束广大市场活动的参与者,也约束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本质功能是规范国家经济权力,是国家政治和经济理念的法律表达。然而,公众知情并提前处理自身权益,恰恰是程序的意义所在,也是政策价值的体现。民营经济应当与其他经济形式平等竞争发展资源,不能为民营企业设置隐形天花板提出不合理的条件要求。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制度建设。第一,优化监管者的责任设定。
涉嫌行政违法乃至刑事违法的,应当在监管措施做出前进行必要性审查。当前,各类公权力机关普遍建立起了责任制度。
第一,平等权是民营经济平等地位的基本权利依据。民营经济平等发展不仅是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平等,而且是各类形态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权利、机会和规则上的实质平等。
是否实现了救济平等,既要与国有企业相比较,也要与公权力机关相比较。[63]《行政处罚法》第28条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仅要在地位资格上承认民营经济的平等性,更要体现在发展的全过程。评判国家和社会经济权力是否超越宪法界限,主要的依据是宪法学家们擅长的宪法中的(经济)权利条款。
二是依法用工,有效解决大量人口的就业和生活。[13]二是指向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意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创新,并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
唯有设定常态化的、有利于‘自我纠错'的失信修复退出机制,方能对违法被监管对象未来的守法行为进行制度激励,真正达到预防失信主体再次失信、降低失信行为复发率的监管目标。[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1年10月1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 921页。
在责任设定和承担时,应当客观认识民营企业的所有者与投资者、管理者及工作人员的实际关系,严格区分企业责任与经营参与者责任,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慎重对个人采取强监管措施,重视通过教育、引导、鼓励等正面方式涵养企业家精神。[65]王锡锌、黄智杰:《论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第 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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